新的保险法中有哪些方面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客户利益呢?
引言:保险“理赔难”,几乎是件人人皆知的事儿,新《保险法》的核心恰恰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文/周小勇
很多消费者,迟迟下不了购买保险的决心,就是因为担心事后理赔麻烦,甚至得不到赔偿;即便买了保险,也对将来理赔时会不会遇到麻烦心存隐忧。那么保险理赔难是哪些原因造成的呢?
实际理赔中,客观存在着惜赔现象。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险公司出于获得更多利润的需要,会对赔款进行一定控制,一般表现为拖赔、少赔、拒赔。当然,这与保险公司每年遇到大约10%~30%的欺诈赔款,而慎重对待保险赔付不无关系。
投保人自身的过错。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不清楚具体的保险责任,比如投保时不仔细看条款,或者有时候就算代理人当时讲明白了,但时间一长就记不清或记错了,潜意识里自然是希望保得越多越好;代替被保险人签名;不清楚免责条款等等。
个别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低下和专业知识匮乏,引发客户理赔难的问题。有些投保人,就是因为轻信了业务员的误导宣传,以为买了一份"什么都管"的保险,等到发生保险事故,满怀希望地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才发现受了骗。到时候失望、气愤就很难避免了,也很容易将一个代理人的不良行为,迁怒于整个保险业,放大了保险理赔难的问题。
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做了123处补充和修改。条文也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这次修订后的《保险法》核心就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新的保险法中有哪些方面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客户利益呢?
1、 保单生效两年后不得拒赔;
2、 凡不赔事项均应一一明示,否则不能拒赔;
3、 要求客户补充材料必须“一次性提供”;
4、 “30天内限期理赔”成硬性规定;
5、 寿险合同一旦签订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这些强制性的规定,重在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方式今后将变成“严进宽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得到严格约束。而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种明确的时间限制直接杜绝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欠理赔的可能。而且人身保险合同一成立,保险公司就有理赔责任。
有了法律的保护,我们在排除人为因素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要做好5个方面的注意事项,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绝不是一件难事。
与保险代理人保持很好的沟通。去医院治疗之前一定要和代理人沟通,一个好的保险代理人可以帮你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因为代理人知道所有的理赔流程和需要准备的理赔资料,有了代理人的积极协助,理赔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正确认识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对保险责任的理解和认识误区是导致理赔产生争议与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买了分红险却要赔大病,买了大病险没买医疗险,发生事故住院了却不能理赔,所以一定要了解保险内容。很多消费者由于投保时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责任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到发生事故后,才知道所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不能获得赔偿,情绪难免激动。
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保险公司的定点医院诊治,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将有可能给后续的理赔带来不便和损失。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要求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意外第一次就诊没有特别的限制。
保留好就诊的所有票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消费者的各项医疗费用,需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费药一般不能报销。如投保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就诊时要提示医生自己购买了商业保险。对于在医疗机构花销的各项费用,除收据原件外,还要保存好所有费用的明细,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通常需要审核费用明细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其中包括:投保单、理赔申请表、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所有清单、费用明细等以及其他保险公司需要的资料。因为保险理赔的主要依据是病历和医院的诊断,所以在理赔之前一定要和代理人有很好的沟通。
(周小勇 北京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销售总监)
插排: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方式今后将变成“严进宽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得到严格约束。而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种明确的时间限制直接杜绝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欠理赔的可能。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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