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法院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工作侧记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9-1 22:23:24    加入收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建立的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是东城法院深化“双主动”审判模式,在法官主动解答问题、提示调解、解读裁判、指导履行,促使当事人主动化解纠纷、达成调解、认同裁判、履行义务的基础上,要求法官主动为当事人提示法院与行业协会联合调解纠纷的新途径,适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并有效促进了行业自律的规范化管理,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前不久,王德庆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当庭将4.5万元保险金送到了王德庆的手中,并关切地询问:“你的母亲伤口愈合了吗?我们明天派人去医院探望。”王德庆惊喜不已,他说:“本来挺窝火的一件事,在法院得到了圆满解决,我真是幸运啊!”在场的东城法院法官、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这个棘手的案件起因于王德庆自驾被保险机动车时不慎将自己的母亲撞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亲属不属于第三者范畴为由拒绝赔付。东城法院在审理中,邀请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多位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从法理和情理进行分析,希望保险公司在行业内率先垂范以人为本的职业理念,理性分析事故中是否存在道德风险。最终,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联合调解,促成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这样的成功案例,受益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建立的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所谓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就是以法院审判组织和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为平台,实现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的衔接,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在诉前选择行业调解,由法院确认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可在审理中选择由法官与行业调解员共同调解。同时,法院定期通报保险案件及涉诉公司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建议规范行业自律。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法院通过发放《商事案件调解提示书》、《保险合同纠纷问题解答》等五种提示读本,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法院与保险协会共同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在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产生强制执行力。对于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邀请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保险行业专家参与诉讼调解。法院定期向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近期案件特点及涉诉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亟待改进之处,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建议其规范行业自律。为保证联合调解的中立性,避免当事人产生“调解工作偏袒保险公司”的误解,东城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审慎把握调解尺度,要求法官和行业调解员恪守合法、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调解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保险行业调解员是由保险行业协会严格考核审批产生的,在保监局备案,不受保险公司利益支配,涉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回避。法官主导诉讼调解,及时纠正偏袒倾向。

  目前北京市共有保险公司7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200多家。2008年3月25日,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60余家保险公司集体签订《北京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自律公约》。2008年8月,东城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建立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自该机制正式实行以来,东城法院呈现出保险纠纷收案数下降,案件调解率上升的局面,保险案件的息诉服判率达95%。

  “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是在继承‘东方经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民间调解组织解决专业领域民事纠纷的创新调解方式,对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行业自治,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秩序乃至社会稳定,都有其积极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如是评价。

2013年5月28日

车险理赔也有“时间表”
    车险理赔有“时间表” 周先生2008年初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然而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周先生感到被“踢皮球”。保险公司除让他出具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外,还三天两头要求周先生补充材料。周先生折腾两个月,才获得赔偿。 这样的情况今年可以大大缓解。按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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