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爆胎致一死五伤 无辜司机获刑一年
2008年1月,浙江金华地区的高速公路上,嘉兴籍司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由于突然爆胎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一死五伤。经调查,驾驶员徐某当时没有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任何违章行为。而法院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吊销驾驶执照,判决依据是徐某在爆胎后处置措施不得当。这让徐某成就了见诸媒体的“浙江爆胎第一案”。
案件相关律师认为,交警部门经过鉴定后,认定徐某在没有违章驾驶行为时发生的爆胎属于交通意外,而由此产生的责任,却由徐某承担。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才构成犯罪,这样的判决存在争议。
无独有偶,在2008年7月31日凌晨1点多,金华籍司机李某以60-70公里时速驾驶一辆小型机动车,路经金华武义东升东路桥段时发生车祸,下桥时轮胎碰到减速带后爆胎,经过蛇行、侧翻、翻滚,路边停放车辆、行道树、路边店铺及配电箱等均受到撞击。而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只赔偿了6万元损失,李某必须个人承担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的巨大差额。
在这两起案件中,机动车驾驶员成了唯一的责任追溯方,而对汽车生产厂家的责任追溯几乎为零,因此司机李某愤而起诉汽车制造厂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图一
法律盲区:“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据公安部统计,国内高速公路70%的意外交通事故是由爆胎引起的,在120公里时速行驶时,从爆胎到失控,司机的反应控制时间只有3秒钟左右,而时速在160公里以上发生爆胎事故的死亡率接近100%。司机不是特技车手,而爆胎事故又如此常见,爆胎,已成为高速公路交通意外事故的“头号杀手”。从几个案例来看,“爆胎”悲剧的买单者,几乎全都是司机,这太不公平。
记者采访了关注“浙江爆胎第一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孙勇,孙律师分析道: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讲,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或者过失,如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主观上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客观上,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客观条件缺一不可。
但是在司机徐某的案件中,他并不存在主观违法违章行为,且当天路况、天气都不错,出车之前,徐某还特意检查过车况。据徐某陈述,在爆胎后踩了刹车,恰恰是这个爆胎后才刹车,法院认为是其处置不当,存在过错、过失。
这里显然存在盲区,在高速爆胎情况下,司机本能的反应就是踩刹车减速。司机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可能像特技赛车手一样具有紧急处置爆胎的正确方法和经验,紧急踩下刹车往往是第一反应和第一选择,而偏偏是这种本能,导致车辆高速打滑跑偏并最终撞毁。
孙律师还指出,有些发达国家的侵权法律规范非常明确,详细规定了哪几种情况厂家必须承担责任,法律不管其他什么原因,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你生产出来的东西获利了,你生产出来的东西造成了别人的损害。”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下,并没有对爆胎事故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责任划分。
保险盲区:理赔难界定责任
有过私家车的朋友们都知道,只要买了足额保险,发生事故后第三者与自身车辆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而在金华司机李某的案件中,由于难以界定责任,保险公司无法为李某做出足额赔付。
处理此案件的保险公司代表程先生解释说,投保车辆遭遇意外碰撞事故,完全符合车险理赔原则,但是程先生也表示:“在爆胎案的理赔项目中,我们会扣除轮胎更换费用,就算按司机全责来计算理赔率,但通常要扣除20%理赔费用。”
这20%的费用,程先生表示,保险公司认为轮胎爆裂是属于汽车零部件自然老化所造成,并不属于交通意外碰撞,而车险的理赔条款规定,只有当汽车遭遇意外碰撞等事故时才能理赔。就像时报曾经报道的一起自燃理赔案,车辆在行驶中碰断油管引起自燃,按照意外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定这属于油管老化引发的自燃,只能走自燃险程序才能理赔,恰巧车主未保自燃险,于是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图三
责任盲区:汽车厂家该为安全负责!
处理“浙江爆胎第一案”的高速交警在采访中对记者表示,作为交警,只能提醒车主注意安全,做好预防,切勿超载、超速。然而,高速行使中有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在高速行驶中,轮胎和地面摩擦加大,会导致车胎温度进一步升高,如果发生急转弯、紧急刹车等情况容易导致爆胎。对于交警来说,面对不可预料的爆胎也无可奈何。
然而,这位高速交警却沉痛地强调: “我们在工作中反复宣传,使用安全气囊可使事故死亡率降低18%左右,使用安全带可使事故死亡率下降42%左右,这些设备都已经普及,那汽车厂家为什么不能给我们的轮胎也上道保险,一旦发生爆胎,力争让人员死亡率下降呢?”
保险公司程先生也认为,要解决目前这种理赔的尴尬的局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源头扼杀爆胎的危害:“我们保险行业非常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制定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提高汽车安全门槛,确保将爆胎的危害压到最小,并出台厂家问责制,明确爆胎事故责任!”
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孙勇在研究了美国、日本的多起汽车厂家赔偿案件后表示,汽车安全标准,往往就是在类似爆胎案的教训后逐步成熟起来的。在欧洲和日本,早在八十年代就要求量产轿车配备全车安全带和ABS系统;在美国,碰撞后紧急断油、断电系统也是标准配置。日本三菱商用车公司正是因为在“刹车油管门”事件中忽视车主维权索赔权益,才导致遭受政府巨额罚款,从此一蹶不振。
当前国内,汽车厂家始终未把轮胎列入整车安全技术标准;而轮胎生产厂家只对出厂质量有所把控,而对使用老化后的轮胎也不负责任。作为消费者,在拥有强大技术力量的厂家面前处于绝对的劣势,在私家汽车高度普及的今天,更不可能让广大消费者都通过练习赛车技巧来拯救失控车辆于一旦。就像ABS、气囊和安全带的普及,如何保证高速爆胎后不致命,汽车厂家必须意识到,应当在爆胎后的安全技术领域有新的突破,厂家该为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