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玄武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车买卖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新旧车主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因没能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事故理赔请求被法院驳回。
今年3月,市民王女士通过二手车市场,从刘先生手中买了辆红色宝来轿车。买卖当天,双方在市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拿到车,在回家路上,因下雨,路过卫岗下坡时,王女士驾车不慎撞到路边一个大石块上,为此花去修理费近2万元。事后,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原车主刘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王女士只好找到原车主刘先生,双方联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时,两原告认为,无论车主是谁,涉案车辆都上了保险。事故发生了,并已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就该赔。
保险公司辩称,原车主刘先生把车子卖了,就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损失与否与他没关系,保险公司当然不能向他赔偿。新车主王女士取得车辆所有权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同变更,保险公司与她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也不能赔偿她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的所有权既然转移,保险标的也就转移,原车主刘先生就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新车主王女士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就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王女士和刘先生的诉求。
本案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说,二手车买卖,从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到办理保险合同变更,肯定要有个过程。依据现有法律,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也就是说,这个“过程”,是车险的“空白地带”。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来讲,操作上,保险公司应该给被保险人一个合理的时间,方便消费者操作。但目前,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为此,法官提醒消费者,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一定要及时办理被保险人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