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交强险 实行“成本价主义”
英国 实行过失责任制
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强三险,规定任何车辆如果没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英国强三险最初只保障人身伤亡,赔偿无限额,而财产损失责任于1989年列入保险范围内,限额为25万英镑。
对未获投保人授权驾车者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和人身伤亡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英国成立中央基金和汽车保险局,同时实行绿卡制度作为强三险的补充。这些补充机制主要是为那些没有购买强三险、司机肇事逃逸、被保险方违反保险条款等特殊情况而设置的。
英国汽车保险局成立于1945年,该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1951年,欧洲经济理事会及后来的欧共体所属成员国又建立了类似英国的汽车保险局,凡持有汽车保险局所属会员公司签发的绿卡者,在国外肇事造成赔偿责任时,可以通知当地汽车保险局根据强制保险内容支付赔款,而后再由该保险局向肇事汽车所属的汽车保险局追偿。此举大大减少了纠纷,同时使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
美国 责任限额由州规定
美国的强三险规定,车主在使用汽车前必须购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保险。其目的在于提高投保率,以使车祸发生时,受害人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
该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各州分别确定。多数州规定,保额上限每次事故20000美元,人身伤害的法定限额在2000美元-4000美元之间,财产损失限额在5000美元-10000美元之间。
虽然多数州都规定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最低投保金额,但经常与实际损失金额相差较大,因此各州都规定,在肇事者未买保险、逃逸、失去清偿能力或其保险人无力赔偿时,由各州建立的专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
美国各州实施强三险初期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一制度并不能完全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于是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颁布了无过失汽车保险法,之后,美国大部分州开始实施“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即无论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或过失,只要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相撞,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日本 实行“成本价主义”
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实施强三险,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该强制保险仅以汽车第三者伤害责任为限,不包括第三者财物损失。该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只有两个: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复保险。并规定不参加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否则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
2013年4月22日
太平洋保险已在14个省市应用“车险移动视频查勘系统”查勘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