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
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