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所属分类:  2013-9-4 12:46:57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近一年的实际执行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出现了诸多争议问题,如“财产赔偿条款与商业三责险责任重复,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显失公平”。

  一名律师在经历了“被撞却要赔钱”的尴尬后,将于4月下旬正式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

  典型案例

  自己被撞还要赔偿撞人者

  出场人物:刘女士

  职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2006年10月份上的交强险,11月25日她在白石桥从南向北正常行驶,边上的一个岔口一辆车右转,撞到她的车的背后。当时请来交警处理,交警认为是撞车人的全责。两个人就到了保险公司指定修车。定损员看了交通事故处理单之后对刘女士说:“你是无责方,他给你400元,你过两天来领,你把单子给我。”我说:“这个事故单不能给你,我还要索赔。”当时还有其他的一些保险单,刘女士没有带在身上,第二天处理的时候刘女士就把单子给他了。这个人第二天又来了。来的情况是他竟然又发生了一起事故,仍然是全责,他追尾了出租车。刘女士就觉得这个人为什么在两天内发生了两起事故,并且都是全责。刘女士很奇怪。

  交单子的时候,刘女士告诉定损员说:“他不是要赔偿400元吗?”定损员说:“不是的,你听错了,是你赔偿他。”刘女士当时有点蒙了,问:“他承担什么责任呢?”定损员说:“那个人帮你修车。”回来后,刘女士觉得这个事情很荒谬,就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学习了一段时间,看了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主要是来自于《道交法》,《道交法》修改的话,现在可能还不是很成熟,在短时间内修改也有难度,所以刘女士想向保监会申请听证。

  出场人物:贺先生

  职业:某杂志社编辑

  贺先生告诉记者:几天前,他驾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贺先生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贺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这让我很不理解。

  结果贺先生赔了对方400元,对方才赔了他300元。贺先生不理解:“为什么走得好好的,他撞了我,我的保险公司还要赔他钱。原来商业险判全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只管修车就行了,现在还要我的保险公司赔他钱,手续太烦琐。”

  而由于对方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还没有到期,按照三者险的赔付原则,只需按事故认定损失赔300元即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赔偿原则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这让他感到很冤枉。

  专家质疑

  交强险是“给保险公司送上的一份大礼”

2013年7月8日

交强险赔付范围广 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需分别对待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为关心的是对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那么作为分担上述风险并具有公益保障性质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赔付范围有哪些呢?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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