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时不慎压死自己父亲 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6 14:20:03    加入收藏
原告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

  市民万洪伟靠贷款买辆货车雇人跑运输,孰料驾驶途中汽车出现故障,将正在检修汽车的肖开正碾压重伤致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赔。车主万洪伟认为车辆保险合同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一张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其赔付第三者责任险。昨日上午,彭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案。

  庭辩焦点

  辩方:合同白纸黑字写有规定

  法庭上,铜梁支公司代理人田荣华称,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同时,第6条第2项还具体作出诠释,规定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不在赔付之列”。

  田荣华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具有法律依据,投保人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万洪伟的诉讼请求。

  控方:合同有失公正无法律依据

  万洪伟的代理人唐德军则对此进行了驳斥。唐称,任何合同都不能与国家现行法律相抵触。该合同中,“被保险车辆造成车主及驾驶员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者,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内容,已违背了国家《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内容的第6条及该条中第2项应视为“霸王”条款,法院应视为无效条款。

  另外,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仅是份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因肖开正系驾驶员肖勇兵家属拒赔,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样的条款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上争议较大,法庭决定下月31日再行宣判。

  事件回放

  2003年9月万洪伟购买一辆“川江”牌中型货车,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投保了3090元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按约定,保险合同期限至2004年9月26日,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0000元。后万洪伟雇请肖勇兵跑运输。

  去年4月21日,肖勇兵驾车驶至彭州白鹿镇向街村时,车子发生故障,肖勇兵请来有修车经验的其父肖开正修车。肖开正在检修该车时,汽车突然失控,冲至公路左侧坡坎上,随即栽倒在地,把肖开正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铜梁支公司在向万洪伟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肖开正死亡赔偿等费用。随后,万洪伟多次向铜梁支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但都被对方拒绝,于是他将铜梁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视保险合同中部分“霸王条款”无效,并赔付其垫付给肖开正家属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险的80%,即73104元。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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