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所属分类:  2013-9-9 15:27:50    加入收藏
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以往车辆投保时,即便是一辆已经使用多年,看上去“老态龙钟”的旧车,其每年的保费标准,依旧需要按照其新车的购置价。若非如此,保险公司在车辆定损理赔时则会“相应打折”。但这并不表示,车主只要按“规则”投保,保险公司就会在理赔时“照单全收”,因为在实际理赔时,其将按照车辆的实际情况估价,对车辆相应折旧。

   这就是保险行业中一直为车主所诟病的“霸王行规”。为这,车主和保险公司间经常纠纷不断。

   不过,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局面将得以改善。为了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征询意见后,确定了旧车的折旧率:车辆实际价值将按月折旧,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6%。,1年折旧率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折价后的车价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现在开始,车主在车辆投保时,保险金额应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计算。例如一辆10万元的轿车,在使用2年后,其折旧率为14.4%,当年应缴付的金额就应按照8.56万元的标准,每年可省数百元。

   严格守时 三十天内给结果

   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且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应遵循严格的“理赔时间表”,按照新《保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处理,这将为车主节约大量的宝贵时间。

   例如车主在月初发生了车辆事故,在向保险公司递交资料后,即便材料不全,只要在理赔范围内,最晚次月中旬,其也将收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金。而此期间,车主至多只需前往保险公司3次:提交资料、补交资料和提保金。

   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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