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车险“直赔”现象

 所属分类:  2013-9-9 17:41:41    加入收藏
 私家车普及率逐年上升,车险尤显重要。而车险的起止日期是车主理赔直接关键数据,一旦出现差错,极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白白投保的不期后果。

   张女士于2005年9月20日买了一辆新车,并随车一起购买了保险,一年内,车子没发生任何事故。2006年车险到期后,张女士忘了续保的事,直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知她续保时,她才想起来车险已过期。2006年10月10日张女士出差回来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期限仍是一年的续保手续。

   今年9月25日,张女士倒车时发生碰撞事故,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时,以张女士的保单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付。张女士记得自己去年10月10日投保的一年期车险怎么今年9月就已经过期了呢?查看保单时张女士才发现保单上的签单日是2006年9月25日,而不是10月10日!仔细询问得知,张女士去年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为了使两份车险有连续性,就把签单日填成了2006年9月20日,当时张女士也没有仔细看就将保单收起来了。

   张女士稀里糊涂没看车险起保日期,缴了一年的保费却白白少了20天的保障,而事故恰恰出现这个漏掉的时间段,导致理赔不成。张女士找出了保险公司当时邀缴保费的收据,确认办理续保的日期是去年10月10日。

   张女士拿着收据,找到车险专家寻求帮助。车险专家认为张女士投保了一年期的保险并且缴清了保费,而保险经办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动了保险的起保日,导致保险期限缩短,不足一年,这对张女士来说明显有失公平。这样的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更正保险公司的保险期。另外,从保险公司经办人写错保险期限这个角度来看,这属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这种行为带来的全部后果,不能让投保人张女士来承担保险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

   购车族越来越庞大,保险专家提醒各位车主,无论是初保还是续保都要留意车险起止日期,以免给理赔埋下隐患,造成不必要的理财损失。

   现象

   凡是有车族可能都有过类似经历:在4S店购买新车后,直接在4S店购买了保险,发生刮蹭、碰撞等交通事故后,给4S店打个电话,就让你把车开过去,约好时间再把修好的车取回。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这种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内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可是,此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着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为兼业代理机构谋取许多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

   问题

   整个“直赔”的过程是以“兼业代理”为主导,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难以保障。

   第一,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由于掌握了汽车客户的大量信息资源,因此,车险代理销售有绝对优势与各家保险公司谈判,并且4S店可以同时与几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导致“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同时,4S店为争取客户,尽量规避保险人的风险管控制度。如诱导、提示投保人对相关事项不作如实告知;不履行“说明条款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等。保险公司并非不知其中的法律风险,而一旦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则将其手中的客户推荐给另外合作的保险公司,且说是客户的选择。

   第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也更多地受制于兼业代理机构,如代为报案,难以还原事故第一现场的真实情况,并且,尽可能规避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风险;损失确认时,由兼业代理机构报价、代被保险人确认损失;代理索赔时,索赔材料签字可能都不是被保险人;代为领取赔款等等,此时,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利益是相悖的,虽然保险公司最终核损、定损、核赔,但实际最终意义不大,最终还得受制于车险销售。

   第三,车辆维修质量,车主一旦不满意车辆的维修质量,修理厂不会说自身的修理有问题,而会说保险公司定损太低,矛盾还是集中在保险公司,特别是双方车辆事故,而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标准本身就来源于维修市场。

   措施

   从方便被保险人索赔的角度,“直赔”的方便、快捷值得肯定,但变换一种方式,可能就使其法律行为合法化,并能平衡市场各方利益主体。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财产损失的保险赔偿方式有很多种,可以修复、重置、支付现金赔款等等。实际上,车险“直赔”的方式就是“修复”,如果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增加部分损失“修复”赔偿方式的约定(国外车险条款基本都有此约定),法律关系就变得简单多了。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部分损失的赔偿方式为“修复”,则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确定属保险事故责任后,即可与客户约定时间将修复好的事故车辆交付客户,客户在车辆受损时和修复后的交接单上签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义务即履行完毕,不需要领取现金赔款,当然也就不需要“授权”领取赔款了。而实际上这个操作过程,仍然是由现有市场主体4S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完成,但法律关系只有以下两个,并且三方可以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实现利益供赢,而非一方主导市场的格局。

   保险公司与4S店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代理权限除销售之外,还包括保险事故车辆的委托维修。除非保险公司委托,4S店不得承接由其代理的保险事故车辆维修,4S店的车辆维修质量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可以追究4S店的法律责任,4S店依据该合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修理费,双方只有该合同法律关系,受《保险法》、《合同法》、《民法》调整。4S店主导了销售客户资源,而保险公司主导了后期维修服务的资源,双方利益才能平衡。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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