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险保单注意哪些细节

 所属分类:  2013-9-9 19:52:37    加入收藏
案例之一:深圳的陈先生花10多万元买了辆新面包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第三者责任险等7 项。“全保”保险,并当即向某保险公司交清了7180元的保险费,办妥了投保手续。但不到一个月,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新车却丢失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公司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理由是:该车被盗时尚未领取车牌,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之约定,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车主则认为,一是 7 种保险一次交费,自然保险公司承诺“自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为什么又暗藏了一个“特别约定”?二是如果上车牌之后全车盗抢险才生效,那么上牌之前收取的盗抢险保险费又是什么意思?

  双方未能达成共识,车主上诉至法院。法院最后裁决: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因保单上明确写有“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且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签章,确认了保单及特别约定的有效,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解释,“特别约定”并非各家保险公司都有,同时它主要约定的是投保全车盗抢险的客户,如果上保险时没有上全车盗抢险,那么特别约定一般也不存在。根据《保险法》第12条,“……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因此,“特别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统一格式订立特别约定,一是工作方便、简单、快捷,二是便于管理。至于保户,在签单时,如果同意特别约定的内容,那么签名认同;如不同意,可以不签名,不购买该保险,因此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至于“从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是指除特别约定针对的全车盗抢险之外的其他险种而言,投保人应该明白这种针对性。”当然,这两种表达并存一起确实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但如果解释明白的话应不存在问题。

  保监会有关人士说,保险公司对全车盗抢险订立特别约定实属无奈之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机动车辆领取行驶证及号牌,必须首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否则不予上牌;而保险业有关行业规定又明确表明,“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也就是说没有行驶证和号牌的车辆保险公司不能上保险,两种规定产生了矛盾,购车者成了“风箱中的老鼠”。除非你将客户的需求置之不理,或与交管部门“针尖对麦芒”,最后受害的只会是消费者。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去年4月保监会制定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明确规定,盗抢险要等到正式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出具后方可生效,并非财险公司的私下约定。汽车有了车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证明车管部门已将该车记录在案。车子一旦被盗或被抢,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追踪及破案,财险公司也将保障已投保合法车辆的权益。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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