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度提高交强险保额才公平合理
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改进有关定价、运营、监管机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升和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事件
12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海商法与保险法研究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在京召开“交强险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
与会保险界、法律界和消费者代表集中探讨了降低保费、提高保额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提出建议,并对交强险运营模式、监管模式进行了研究。
背景
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少量降低保费,较大程度地提高保额。
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着手对《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改。
交强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在12月20日的研讨会上,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交强险制度改革要坚持贯彻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平、效益兼顾,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应进一步改进有关定价、运营、监管机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升和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在于 大幅度提高保额
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了研讨。
与会专家指出,从国际惯例和交强险类保险的发展趋势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人身、财产均予赔偿,只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只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有些专家提出,赔财产会挤占人身保障空间。但从具体情况看,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是只赔人身,但其保障程度并不比其他人身、财产均予保障的国家高。目前,交强险的焦点问题是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实际存在较大赢利空间,关键问题是要大幅度提高保额,不是财产损失该不该赔。
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与会专家关注的问题。从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来看,交强险的承保率只有38%,尚有大量的机动车未投保,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未投保车辆不能得到保险赔款,另外交通肇事逃逸造成无法赔偿的情形也较多,而国家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时至今日尚未建立,使许多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尽快建立救助基金会制度很有必要。为此,专家建议:一是明确该基金一次性从交强险中提取,以后不用每年提取,基金从保费中提取应有限制,达到应有的基金总量不应再提取;二是指定专门机构对该基金加强监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三是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的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