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属分类:  2013-9-14 23:38:34    加入收藏
 准备将自己的夏利车出手时,才发现刚开了两年的新车实际上已是出厂4年的库存车。当车主想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时,却发现购车发票上的车辆销售单位名称不是自己当初购车时的经销商。这是前不久,北京顺义的张先生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发票上做文章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像张先生这样因购车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陷入被动者不在少数。

 

为逃税款,少开金额

 

   陷阱:理赔吃亏

 

   2004年7月,陕西的王先生在当地某车辆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价值31万元的高级轿车。购车时,经销商称可以帮王先生节省上千元的购置附加税,但前提是购车发票上的车辆金额要减少。当时王先生也认为,购车发票只是自己的购车凭证,对他本人来说开多开少意义不大,于是同意了经销商的提议,发票上的金额也由此变成了21万元。但他哪里知道经销商表面上是在帮自己,实际上他却中了经销商借机偷漏国家税款的计谋,并且给自己也带来一定的麻烦。

 

   当王先生选购车险时,很快就发现了自己的失误。因为发票金额是办理很多手续的价款基准,王先生目前只能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额为21万元的车险,并非31万元。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的理赔金额将减少10万元。

 

   另外,购车发票金额如果低于实际车价,还会带来很多其他后遗症。如有可能影响到二手车交易时的成交价格等。

 

   逃避责任,开其他单位发票

 

   陷阱:售后服务没保障

 

   2006年2月,湖南的罗先生以29万元的价格在长沙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轿车。可购车发票上开具的车辆经销商名称却是另一家汽车4S店的。对此汽贸公司的解释是该4S店是自己的上级代理商。岂料该车行驶1万公里左右时,却突然前轴断裂。罗先生找到车辆经销商交涉此事时,对方却让找4S店。而4S店则告诉罗先生谁销售谁负责。

 

   需要强调的是,与正规的汽车4S店相比,一些汽贸公司的操作很不规范。在没有拿到汽车厂家的销售代理权时,他们往往会同当地的汽车4S店勾结起来在发票上大做文章。一旦车辆出现问题,双方又相互推脱,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为了减少驾车人用车过程中的维权成本,本报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购车时,首先要选择有资质、诚信守法的车辆经销商;其次要仔细审查购车发票上的每一项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

 

   购车发票丢失该怎么办?

 

   购车发票丢失的话,应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所以,你公司可以先按国税函[2006]227号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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