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下出事故,机动车免责
然而一旦涉及车险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处理情况就复杂多了。首先,这类事故定责时间较长,伤者身份、损伤程度及主张权利各异,加之涉及人员伤亡的法律、法规复杂,涉及人伤理赔的保险条款相对笼统且弹性较大。这样一来,不仅修理厂通常不插手含人伤的处理,而当保险客户完成对第三方伤亡的赔偿、进而到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发现,可能因为事故责任厘定有误,也可能对第三方的赔付项目无法律依据,或者保险索赔的文书不全,使得很多费用都无法得到赔偿,最后“无忧理赔”却成了“十赔九不足”。“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然而“受害人”中却不包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只局限于受到损伤的第三方。
保护生命应当成为“交强险”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必然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伴随事故可能产生的人员伤亡是相对而言的小概率事件,却又是与社会公众利益更加息息相关的,应当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点。目前交强险业务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中与财产损失相关的2000元赔款是交强险保费的重要决定因素。既然设立“交强险”的初衷不是保护财产而是保护生命,为何不将那影响费率的财产损失限额刨去,调整费率和相关条款,进而将被保险人与车上人员的安全保障纳入保障范围中?这样一来,“交强险”就真正变成了一款将车上人员安全融入其中,融目前主要商业车险险种中人员利益于一体的“完美保单”。这样一来,“无忧理赔”才有希望早日变成现实。
具体地说,首先,应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承担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中的财产保险部分,并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其次,在交强险业务的管理上应当讲求效力,如向同类保险标的中出险次数较高的车主增加惩罚性费用,而对车况及行驶记录都保持良好的客户给予合理的费率优惠,既能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又能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受害人的人生安全保障上。同时,经营状况较好的保险公司可以放开部分保险金额,在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有弹性的保险金额制,如将相关人员伤亡的基础保险金额提升到20万元,在为客户提供更优质保障的同时亦能有效提升公司自身的行业竞争力。
总而言之,“交强险”作为财产保险中的主险,应当率先保障生命、强化救助、突出以人为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忧理赔”,进而带动商业保险的发展,将保险业的人文关怀渗透到保险行业的方方面面。
以责定赔,彰显以人为本
新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并实施赔偿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按照该《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该办法同时规定,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
故意制造事故不能获赔
最近,怀化警方破获了一起犯罪分子骑自行车故意撞机动车,并以受伤为由敲诈机动车司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移送检察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为实现某种目的,如为结束自己的生命、敲诈钱财、陷害他人等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将不承担责任。
同时,故意制造事故,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将受到相关法律处分。
静态下出事故,机动车免责
《办法》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运行时,它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才具有高度危险;在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它已经没有高度危险性,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这时机动车一方不应再承担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撞人属一般侵权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记者就该类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询问了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由于非机动车运行速度不高,不属于高度危险工具,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一般的侵权损害,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