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难告知的原因

 所属分类:  2013-9-16 22:51:35    加入收藏
今年1月19日,谢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买车后不久,谢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且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季某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不但没有要求谢某填写投保单,更没有向谢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除了在保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谢某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对谢某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作出由保险公司赔偿谢某人民币52840元的一审判决。

 

  车险免责条款为何难告知

  就目前情况而言,有了机动车不买保险是难以上路的,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有许多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的规定,而这些免责条款投保人或车主大都搞不清楚。

  据调查,近94%的投保人未曾认真阅读过所购保险的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等内容的了解大多基于常识。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出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保险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说明义务,但保险实务中,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可谓方方面面。

  其一,保险合同艰涩难懂、冗长繁杂。保险合同中大量使用专业术语,条款多而繁杂,密密麻麻地排印,而在签投保单时,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的时间十分短暂,普通人要在少则几分钟,多则半个小时的时间内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绝非易事。

  其二,保险销售程序不规范。保险代理人为尽量多推销保险,往往采取“报喜不报忧”的措施,在给投保人介绍时,只讲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而对免责条款等内容只字不提。为省事,部分保险代理人更是直接替亲戚朋友等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代买保险,投保人只能接触到保单,更别说听到对条款进行说明或明确说明了。

  目前,保险公司为开拓车险业务,往往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为客户代办机动车辆保险,但由于车商以售车为主,并不关注投保的一些必要程序,甚至利用保险公司的管理疏漏,屡屡引发车主出险后与保险公司的纠纷。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依据这些保险条款主张免赔,就时常会惹出官司,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也就随之而来。

  上述案件,再一次给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提了一个醒,车险免责条款一定要明确告知。因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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