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车特约条款的介绍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指定的下列车辆部位的损失予以赔偿:
(I)发动机;
(2)底盘;
(3)车身;
(4)电器部分;
(5)车饰:指被保险人自行添加或改造的用于增加车辆舒适或美观的车体内的配置。特约了本保险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部位以外的车体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_L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救援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3000元。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救援以保险车辆能够脱离困境为限,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10升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成本价另行收取费用。如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致救援时,保险人不在本条款项下进行赔付。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1)部分损毁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全车损毁时,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3)在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上述累计支付的代步车租金天数最高不超过30天,日租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代步车租金的支付:
(I)非因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致车辆需要修理;
(2)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3)保险车辆在扣押、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A、车身划痕损失险
(一)保险资任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资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四)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
2013年4月30日
3月1日起,成都部分车辆购置税征收可就地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