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盗抢险和划痕险
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众所周知,保单是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一旦生效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投保时,不论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须如实告知对方实情,这不仅是基本的业务程序,也是保险条款的硬性规定。
车险投保同样如此,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会讲清现有车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额如何确定、发生事故怎样赔偿、附加险种的责任范围等。而对于车主,就车辆的车龄、品牌、车况、事故记录和车主的驾龄等,投保人均应如实告诉保险公司。尽管内容听来繁琐,实际上车主认真阅读保单或宣传材料就会一目了然。只要诚实地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今后就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使自身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知情方能维权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车主同样有应该履行的义务,熟知条款内容就是其中之一,我们不妨来看一则案例。
一位车主投保了车损险和全车盗抢险,外出办事时,他将车停放在对方单位门前。但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门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打开一看,放在里面的包不见了,而且车门的中控车锁也坏了。此刻,他想起曾投保了全车盗抢险,虽然车内存放的物品不在赔偿范围内,但中控车锁属于车上的部件,应能获赔。
于是,在向公安部门报警的同时,车主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了索赔要求。然而,却被后者告知,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车主当即表示,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继而投诉到媒体和相关部门。
但是,当处理投诉的人员到保险公司问及不履行赔偿的根据时,保险工作人员亮出的依据却让大家失笑,原来,就在车主手中所持的全车盗抢险保险单的背面,已经清楚地列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车盗抢损失赔偿,而不负责车辆某个部件被盗抢的损失。面对此情此景,车主哑口无言。
其实,其他车险条款也大抵如此,每个车险险种都有除外责任(即不负责赔偿责任),车主只有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分清保险责任,解除后顾之忧。
“全险”并非全能赔
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许多车主愿意多花钱投一份“全险”,目的就在于一旦发生各类事故,可以顺理成章地从保险公司得到全额赔偿。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如一位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全险的私家车主,将车停放在楼下时,楼上掉落的杂物把车顶窗砸坏,他认为既然买了全险,自然全部损失都得由保险公司赔偿。没想到,前去索赔却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条款的规定,告知车主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有关事故原因的证明,且车主作为被保险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免赔额。车主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不服,随即找了律师咨询,后者认真研究保险条款后,告诉他此条款属于列明式条款,当出现上述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后,车主若想得到赔偿,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就不能赔偿,保险公司的做法依法合规,无可非议。最终,车主听从了律师的劝告,及时到派出所开具事故原因证明,顺利地办妥了理赔。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车辆全险只是一个模糊概念,界定尚不清晰,而一些车主投保时听信代理人的过分渲染,对车险的主险和附加险具体内容知之不多,以偏概全,片面地认为投保险种越多就能得到越多赔偿。其实,一辆车并不可能做到全部投保,这是车主购买“全险”时应当避免的误区。
注意盗抢险和划痕险
需要提醒车主的是,眼下,车险普遍执行的是机动车保险(ABC)条款。与过去相比,这一保险条款变化较大的有机动车盗抢险和车身划痕险。
现在,机动车盗抢险已经成为主险,车主可以单独投保该险种,且保险责任没有变动。不过,该险种在除外责任中特别增加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的被保险机动车”的内容,换言之,若因这样的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此外,保险条款还规定,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这些都是车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若指定驾驶人的,应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在投保车身划痕损失险时,车主须清楚下列内容:凡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此险种。对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该险种的赔偿处理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