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9-21 19:44:09    加入收藏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驾车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27万余元的损失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醉酒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损坏,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王某及其雇主马龙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马龙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告王某醉酒驾车,符合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北京龙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127.5元,被告王某负连带责任。

  醉酒驾车酿事故,交强险是否免陪?近日,向律师咨询醉酒驾车,受害人可否向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的事情较多。律师深入研究发现,目前司法实践赔和不赔的案例都有,也都是言之有理。但有权机关至今尚未就此明确意见。律师无法向网友提供唯一性答案,现将赔与不赔的案例和依据都贴出来,供借鉴:两种观点:一、免赔理由如下:A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B 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规定:“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免赔案例:醉司机撞死人 交强险免赔偿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驾车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27万余元的损失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醉酒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损坏,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王某及其雇主马龙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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