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要知道:交强险没有强制性报案时限
我一朋友于6月给车交了强险,交完保险不到半小时车肇事了,因为当时问保险员何时生效,保险员告知24小时生效,所以我们没有报案。但现在我们知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规定车强险出单即时效,但保险公司以我们没有及时报案为由拒理赔。请问我们怎么办?
读者王先生来电话咨询本刊:去年他从吉林买回了一辆二手面包车,这车在当地的不同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期限均是到10月底。今年7月,他在驾车去外地时不幸发生车祸,幸好未造成人员伤亡。当时,他只向事故现场地的同一商业保险公司报案,未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事过多日后,他才发现接受报案的保险公司只承保商业车险,于是他向原车主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可经联系,交强险保险公司却以他报案超过48小时为由拒赔交强险。他问,法律对交强险的报案时限有无规定?
王先生提出的问题答案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未规定交强险的报案时限,也没有把报案超时列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对于报案期限问题只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里有规定,其中单列条款明确要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相应的商业车险赔偿责任。而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列明交强险的报案时限,只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理赔时限,即:1.由被保险人申请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同时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任何具体条款规定报案时限。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交强险保单第5条重要提示也未注明报案时限,仅写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主要是提醒投保车主,在遭遇车祸后要及时找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去报案。因此,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未规定交强险的报案时限,也没有把报案超时列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以报案超时为由拒赔交强险是把商业车险的报案时限,按惯例当作交强险的报案时限来执行造成的,此作法没有法律依据的。希望王先生同保险公司妥善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