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的解读

 所属分类:  2013-9-21 20:10:11    加入收藏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2013年3月15日

太平洋车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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