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记者采访了多家财险公司获悉,对于众多车主来说,新《保险法》的实施无疑是一个福音,因为自身权益将得到更大的保障。其中,理赔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车辆转让保险权益自动跟随、不能再“高投低赔”以及免责条款未尽职说明不能成拒赔理由等四大变化是对车主利益的最大保障。
变化一:
理赔时间明确
【案例回放】:胡小姐告诉记者,今年初自己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度繁琐,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还要三天两头补充材料,先后折腾了几个月时间才获得赔偿。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且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业内说法】:一家财险公司的总经理告诉记者,具体到车险理赔,新规对理赔时间有明确的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给出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这无疑给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险内控要求。
变化二:
车辆转让 保险照赔
【案例回放】:除理赔服务出台了新规外,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业内说法】:据业内人士透露,新《保险法》已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随之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不过,他同时提醒车主,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
变化三:
“高投低赔”成历史
【案例回放】: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黄先生非常生气,向记者投诉,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
【业内说法】: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太平洋财险一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变化四:
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案例回放】:去年11月份,张先生的车在高速上追尾,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张先生自行赔付对方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违反了这一规定为由拒绝赔付。而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自己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业内说法】:太平洋财险一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指出,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了不少保户。新《保险法》则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