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潜规则:全险不是“全面保险”
车险潜规则:全险不是“全面保险”
新车销售搭卖保险已不是新鲜事。现在更有商家提出“买车即送保险”。难道真的是“天上掉馅饼”?
据了解,所谓的“全险”在保险行业并不存在。平安产险公司车险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车险销售人员向车主们推荐的“全险”,其实只包含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某几个险种。
那么卖车时的“全险”概念是无中生有的吗?保险行业专家告知,这是汽车销售二级代理商在卖车时为了便于推销,将车辆基本所需的各个险种叠加在一起,“捆绑”推销的一种手段。即便是所谓的“全险”,各家公司的内容也不相同。记者仔细比对了几家二级代理商所报出的“全险”项目,有的多达9种,有的仅有5种。业内人士提醒,“全险”并不是“全部保险”,有的保险公司往往是在车险中属于不重要的方面给予全额保障,车主还是应该根据自身需要,增添选择关键险种为妥。
既然没有“全险”一说,更不用提“全部赔偿”。“很多新车车主以为选择购买"全险"之后就万无一失了,其实,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会全赔。”保险公司表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保险公司向记者罗列了长长一串“免责清单”:酒后驾车、无照驾驶,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拒赔;自然灾害事故中的地震、海啸引发的车辆损坏、发动机进水等不可抗力,拒赔;修车期间发生的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拒赔……林林总总加起来近二十个“拒赔项目”,远远超过“全险”提供的5~9种项目。 综合
“车险示范条款”发布 力争年底前完成条款对接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商业车险改革再次向前大跨步。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发布的《示范条款》依然将重点放在车险霸王条款的约束上,并确认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业内人士也告诉记者,虽然《示范条款》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但各家险企真正按照范本来修改条款还需要提前完成费率测定、示范单证设计等一系列工作,最理想的进度是在今年内落实。
实保实赔取代“高保低赔”
“高保低赔”是车险纠纷中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之一,也正是《示范条款》此次调整的重点。以往,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后收取保费,但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付限额,这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示范条款》则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今后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是依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
此外,《示范条款》中也取消了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规定因为第三方车辆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驶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出险后,也可以选择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减少免赔事项避免理赔纠纷
除了对霸王条款的重新界定,此次《示范条款》还扩大了主险的保险责任,删除了不少以前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条款,令车主的利益获得更多保障。
“以前的条款当中对于没有驾驶证,就是他完全没有获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失效或者审验未合格或者他驾驶一些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都是作为免除责任的,这次在讨论过程当中对于驾驶证失效或者审验未合格把他从责任免除当中剔除掉了。如果你已经取得了驾照,但是你因为疏忽或者其他的原因你没有去及时的年审,那么从维护被保险人权益出发,我们是予以赔付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介绍。除此之外,《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并删除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免责条款。
《示范条款》落实仍需时日
虽然《示范条款》的发布令车主们倍感欣慰,但新条款目前仍无法真正落实到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李冠如表示,接下来行业内还有多项工作需要加快落实。“行业协会还要对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进行一个测算,这项工作还正在进行当中,此外还有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物的制定。从示范条款出台之日起,行业未来可能还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鹏表示,保险行业协会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完成这些工作,“我们希望力争在年底,但是这些工作需要一步一步的完成,系统性非常强,每个环节比如说单证没有发放到位可能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启动。”
不过,专家也同时强调,行业协会正在要求各家公司来收集数据,来进行车损险损失率的测算,在车险费率上不会出现大的波动。
2013年4月26日
车主应当如何购买车险为自己和自己的爱车保驾护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