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小贴士 二手车投保“保额”不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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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3 22: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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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周刊》自推出关于汽车施救的理赔事宜后,收到很多读者的来信咨询,想获取更多关于汽车施救的知识与理赔标准。本周有位读者致电《保险周刊》,询问汽车全损的理赔额如何确定,《保险周刊》将作出详尽解答,希望以此能使广大读者了解更多的汽车理赔知识。
读者来信:8月中旬,我的汽车遭遇自燃,烧得只剩下一个壳,基本上是报废了。当我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们却只赔给我8万元,可我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是以汽车购置价12万元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的,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12万元,为何现在保险公司要擅自减少我4万元理赔额啊?
朱先生
专家答复 新车购置价PK实际价值
车险专家回复道,如果车主在投保车险时以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本保额,当保险车辆全损时,依照保险条款规定,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签订时的基本保额予以理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折旧。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原先的基本保额给予理赔,导致理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额,与保险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抵触———使理赔成为一种可能盈利的行为,会引发很多道德风险。
所以保险公司赔付给朱先生8万元,是按照当时朱先生汽车的实际价值计算所得。至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在保单中有明确的汽车折旧率换算,从而得出汽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他还提示道,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同样会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时,则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车险大家谈 汽车折旧怎么算
谢先生(旅游业,驾龄4年):保险合同明确写道,如果汽车由于保险事故而遭受全损,保险公司会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我想朱先生可能没有看清合同条款,而仅仅记得自己投保时的基本保额是汽车购置价,于是才会“无理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给他12万元。
所以我觉得投保人自己在理赔时,先看清合同条款,不应当单凭着个人主观意见,就“要挟”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也该将保险条款从正式文本制作成小册子,便于广大车主将小册子放在车内,闲来无事时翻出来读读,这样车主就能更全面地了解车险条款,进而避免自身与保险公司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王先生(房产业,驾龄3年):我想对汽车的折旧率提点看法,签合同时我对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已经标明汽车的折旧率有点反感,至少他们应该和我商量一下,共同商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折旧率。
保险公司这样单方面确定折旧率,无论是公司自行制定的,还是参照什么数据计算出来的,我觉得这些都有点“独断”。就算保险公司明确折旧率是权威的,他们也应该在我们签保险合同时告诉我如何得出这样的折旧率,使折旧率的计算能够“透明化”。
保险公司还应当把一些细节服务做细做全,不要老在签合同时“瞒天过海,蒙蔽过关”,而在理赔时才让我们“恍然大悟”,这样理赔前不说明,理赔时才解释的做法,我们感觉像被愚弄了,对保险公司反而产生不好的印象。
周小姐(广告业,驾龄2年):我虽然没有遭遇汽车由于保险事故而造成全损,但我总觉得保险公司不应该单方面决定汽车的折旧率,至少合同是双方共同签订的,保险公司与车主有权利共同对汽车的年折旧率进行评估。比如我平时就很爱护汽车的,一年使用下来,汽车还是像刚买时一样崭新,折旧率哪有保险合同里写得那么高。
而且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汽车使用后的保养情况,一年评估一次汽车折旧率,做到个性化服务,有些车主很不爱护车,折旧率就该高点,有些车主很爱护车,折旧率就该低点,要是在折旧率上“统一口径”,岂不是让那些不爱护车的人占了便宜,而让我这样爱车之人蒙受“不白之冤”吗?
在计算理赔额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该与车主进行必要的协商,双方共同达成一个令各自满意的理赔额,最终进行理赔。否则某些车主也会觉得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额与自己理赔所得的心理价位有很大差距,导致不必要的理赔额纠纷。
李小姐(公关业,驾龄4年):我提个假设啊,如果汽车自燃时,车厢内还留着某些如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那么自燃后发现笔记本电脑的残骸,确定有笔记本随着汽车一同化为灰烬。当我投保车上责任损失险,能否得到理赔?如果能得到理赔,是按购置价还是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呢?如果车上载着如小猫小狗等小宠物,也不幸被烧死,保险公司也能按照车上责任损失险进行理赔吗?
黄先生(房产业,驾龄半年):我承认汽车在使用中会不断受折旧而贬值,如果保险公司每年都是以汽车购置价计算保费,我们是不是多交一笔保费吗?而保险公司在给我们全车受损时,都是按照购置价减去实际折旧费后所剩余的汽车价值来理赔的。这其中会不会存在着不合理成分呢?
我觉得保险公司在要求我们续缴保费时,就该按照我们汽车的实际价值作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当然我们也该擦亮眼睛,免得一不留神,又按新车购置价为标准缴付保费,这不等于送一笔钱给保险公司吗?
采访手记 条款关注面面俱到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以汽车的实际价值给予理赔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采访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车主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计算汽车折旧损失,当然他们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是按照怎样的折旧率给汽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打折”。
在车险合同中,已经明确标明汽车的折旧率,可有些车主却“熟视无睹”,一厢情愿地要求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要求理赔。
其实他们并非故意想“旧车全损换新车”,而是顾此失彼,单方面地关注车险条款的其中一款,而忽视车险条款的全部,真是“为了一棵树,而放弃整个森林”。
车险合同本身是有系统性的。不仅仅在于各车险险种内的责任免除与理赔计算,而且各车险险种也相互联系。比如石块撞上汽车,如果仅造成汽车玻璃破碎,就按照玻璃单独破碎险进行理赔,如果造成车身与挡风玻璃共同破损,就得按照车损险进行理赔。
再如,对于汽车全损后的理赔费计算,如果保险金额为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按保险车辆的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按部分损失全额予以赔偿。
所以投保人绝不能仅仅关注车险条款的局部条款,应当全面地了解车险条款,不要出现漏网之鱼,给自己理赔时制造障碍。这样也是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更是在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以偏概全”所侵犯。
当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在车主投保时提醒他们要注意汽车的折旧率,毕竟汽车的实际价值也是理赔额计算的重要参数之一,并且能否适当地根据车主自身需要,在一个较权威的折旧率区间内与车主协商一个皆大欢喜的折旧率,将服务做细做全,避免车主觉得保险公司单方面“独断”折旧率,显得有点霸道。
车险小贴士 二手车投保“保额”不马虎
在为二手车投保时,您得注意,不能按该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而是得根据您的购车实际价格计算保费。
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假如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是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会使自己白白多付保费。
换言之,如果车主是以同款二手车的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本保额进行投保,那么不仅多交了相应的保费,而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汽车全损,也无法获得与保额等值的赔付。
这种无意中多花冤枉钱的情形,敬请广大想要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多留个心眼。
读者来信:8月中旬,我的汽车遭遇自燃,烧得只剩下一个壳,基本上是报废了。当我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们却只赔给我8万元,可我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是以汽车购置价12万元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的,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12万元,为何现在保险公司要擅自减少我4万元理赔额啊?
朱先生
专家答复 新车购置价PK实际价值
车险专家回复道,如果车主在投保车险时以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本保额,当保险车辆全损时,依照保险条款规定,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签订时的基本保额予以理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折旧。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原先的基本保额给予理赔,导致理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额,与保险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抵触———使理赔成为一种可能盈利的行为,会引发很多道德风险。
所以保险公司赔付给朱先生8万元,是按照当时朱先生汽车的实际价值计算所得。至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在保单中有明确的汽车折旧率换算,从而得出汽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他还提示道,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同样会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时,则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车险大家谈 汽车折旧怎么算
谢先生(旅游业,驾龄4年):保险合同明确写道,如果汽车由于保险事故而遭受全损,保险公司会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我想朱先生可能没有看清合同条款,而仅仅记得自己投保时的基本保额是汽车购置价,于是才会“无理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给他12万元。
所以我觉得投保人自己在理赔时,先看清合同条款,不应当单凭着个人主观意见,就“要挟”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也该将保险条款从正式文本制作成小册子,便于广大车主将小册子放在车内,闲来无事时翻出来读读,这样车主就能更全面地了解车险条款,进而避免自身与保险公司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王先生(房产业,驾龄3年):我想对汽车的折旧率提点看法,签合同时我对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已经标明汽车的折旧率有点反感,至少他们应该和我商量一下,共同商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折旧率。
保险公司这样单方面确定折旧率,无论是公司自行制定的,还是参照什么数据计算出来的,我觉得这些都有点“独断”。就算保险公司明确折旧率是权威的,他们也应该在我们签保险合同时告诉我如何得出这样的折旧率,使折旧率的计算能够“透明化”。
保险公司还应当把一些细节服务做细做全,不要老在签合同时“瞒天过海,蒙蔽过关”,而在理赔时才让我们“恍然大悟”,这样理赔前不说明,理赔时才解释的做法,我们感觉像被愚弄了,对保险公司反而产生不好的印象。
周小姐(广告业,驾龄2年):我虽然没有遭遇汽车由于保险事故而造成全损,但我总觉得保险公司不应该单方面决定汽车的折旧率,至少合同是双方共同签订的,保险公司与车主有权利共同对汽车的年折旧率进行评估。比如我平时就很爱护汽车的,一年使用下来,汽车还是像刚买时一样崭新,折旧率哪有保险合同里写得那么高。
而且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汽车使用后的保养情况,一年评估一次汽车折旧率,做到个性化服务,有些车主很不爱护车,折旧率就该高点,有些车主很爱护车,折旧率就该低点,要是在折旧率上“统一口径”,岂不是让那些不爱护车的人占了便宜,而让我这样爱车之人蒙受“不白之冤”吗?
在计算理赔额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该与车主进行必要的协商,双方共同达成一个令各自满意的理赔额,最终进行理赔。否则某些车主也会觉得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额与自己理赔所得的心理价位有很大差距,导致不必要的理赔额纠纷。
李小姐(公关业,驾龄4年):我提个假设啊,如果汽车自燃时,车厢内还留着某些如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那么自燃后发现笔记本电脑的残骸,确定有笔记本随着汽车一同化为灰烬。当我投保车上责任损失险,能否得到理赔?如果能得到理赔,是按购置价还是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呢?如果车上载着如小猫小狗等小宠物,也不幸被烧死,保险公司也能按照车上责任损失险进行理赔吗?
黄先生(房产业,驾龄半年):我承认汽车在使用中会不断受折旧而贬值,如果保险公司每年都是以汽车购置价计算保费,我们是不是多交一笔保费吗?而保险公司在给我们全车受损时,都是按照购置价减去实际折旧费后所剩余的汽车价值来理赔的。这其中会不会存在着不合理成分呢?
我觉得保险公司在要求我们续缴保费时,就该按照我们汽车的实际价值作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当然我们也该擦亮眼睛,免得一不留神,又按新车购置价为标准缴付保费,这不等于送一笔钱给保险公司吗?
采访手记 条款关注面面俱到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以汽车的实际价值给予理赔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采访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车主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计算汽车折旧损失,当然他们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是按照怎样的折旧率给汽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打折”。
在车险合同中,已经明确标明汽车的折旧率,可有些车主却“熟视无睹”,一厢情愿地要求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要求理赔。
其实他们并非故意想“旧车全损换新车”,而是顾此失彼,单方面地关注车险条款的其中一款,而忽视车险条款的全部,真是“为了一棵树,而放弃整个森林”。
车险合同本身是有系统性的。不仅仅在于各车险险种内的责任免除与理赔计算,而且各车险险种也相互联系。比如石块撞上汽车,如果仅造成汽车玻璃破碎,就按照玻璃单独破碎险进行理赔,如果造成车身与挡风玻璃共同破损,就得按照车损险进行理赔。
再如,对于汽车全损后的理赔费计算,如果保险金额为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按保险车辆的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按部分损失全额予以赔偿。
所以投保人绝不能仅仅关注车险条款的局部条款,应当全面地了解车险条款,不要出现漏网之鱼,给自己理赔时制造障碍。这样也是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更是在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以偏概全”所侵犯。
当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在车主投保时提醒他们要注意汽车的折旧率,毕竟汽车的实际价值也是理赔额计算的重要参数之一,并且能否适当地根据车主自身需要,在一个较权威的折旧率区间内与车主协商一个皆大欢喜的折旧率,将服务做细做全,避免车主觉得保险公司单方面“独断”折旧率,显得有点霸道。
车险小贴士 二手车投保“保额”不马虎
在为二手车投保时,您得注意,不能按该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而是得根据您的购车实际价格计算保费。
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假如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是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会使自己白白多付保费。
换言之,如果车主是以同款二手车的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本保额进行投保,那么不仅多交了相应的保费,而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汽车全损,也无法获得与保额等值的赔付。
这种无意中多花冤枉钱的情形,敬请广大想要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多留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