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的方式是法律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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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14: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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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两个老乡一死一伤。问题是,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款总共只有10万元,该怎么分配呢?
今年1月15日,程某与张×明等一帮四川老乡聚会,在海沧一川菜馆喝了些小酒。半夜时分,张×明骑摩托带上程某,要去老乡家深聊。行至海沧海新路与翁角路“Y”字形交叉路口处,摩托车撞上一辆牵引挂车,摩托车驾驶员张×明当场死亡,后座上的程某事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摩托车手与挂车驾驶员各负事故一半的责任。
张×明的家人赶来厦门,先打起赔偿官司,把挂车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追加车头、车尾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官司打到一半,程某也赶来起诉,法院把他列为张×明案的责任第三人。
按照法院算出来的赔偿总额,张×明家人的总损失是4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而程某的损失额是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们得承担其中一半的赔偿责任。如今,两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可支付其中的10万元,问题是张×明和程某各自能得多少钱呢?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海沧法院从判决的公平性与妥适性考虑,确定了按损失额比例来分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原则。最终,张×明获得的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金是8万多元;而程某获得1.8万元。 另外,挂车车主还得赔偿张×明的家属20万余元。原被告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交强险赔付方式是法律盲点
按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问题是,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同时有好几个受害者,交强险的赔付可能就“捉襟见肘”了。该按人头还是比例来分配?法律没有规定,全国判例鲜见。
比如在上述案例中,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应当支付的5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按照新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赔付总金额提高到12.2万元),应该各分给张×明和程某多少呢?有的保险公司说,一个一半,有的认为按照损失额比例支付。海沧区法院确定的是按损失比例赔付的原则,比如张×明的家属,能获得一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款是479708元/(479708元+62423.4元)×50000元=44242.78元,这其中包含了2765.17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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