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无责代赔"面临哪些困难?
造成这种现状的,正是"无责不赔"这一车险条款。它是指,车主投保车损险后,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只能找负全责的一方索赔,而己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偿。近年来,一些无责车主遭遇肇事方拖延赔偿,己方保险公司又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两头为难,饱受"理赔难"之苦。"无责不赔"因此被称为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多次被告上法庭。
3月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叫停"无责不赔"条款,并开出"代位求偿"的药方破解上述理赔难题,业内人士称之为"无责代赔"。
记者注意到,叫停"无责不赔"只是政策落下的第一只靴子。靴子的另一只实行"无责代赔"的具体细则、配套方案还悬而未出。那么,"无责不赔"能否从车险条款中真正退出?实现"无责代赔"面临哪些困难?如何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落地"面临困难
针对"不责不赔"条款,中国保监会提出的解决方式是"代位求偿"。也就是说,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一方可将追偿权转给己方保险公司,由己方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并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事实上,这是一种"无责代赔"的折中方案,既照顾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完全否定原有的保险条款设计。
问题在于,无责代赔要想真正落地也面临困难。
"代位求偿"对车主来说求之不得,但保险公司操作起来会颇为头疼。如果赔款能够从责任方追偿回来,会增加经营成本,甚至产生法律诉讼费用。而更让保险公司无法乐观的是,大部分赔款可能是追不回来的。因为,保险公司所代追的赔款,主要出处是全责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实际上这一险种的投保率非常低。拿我省来说,2011年,全省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保险客户,占全部客户近60%。在这种保险不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想追偿,只能一次次去打官司,如果遇上"老赖",成功率会大打折扣。
在不适用“互碰自赔”的情况中,单方全责事故的解决办法,可以参照之前保险行业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即无责代赔。该方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互碰自赔”其实是在“无责代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双方事故中的各方均有责的事故进一步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的升级版服务模式。
(一)“无责代赔”仅适用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损失不进行代赔。
(二)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不占用普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事故涉及多方车辆的,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代赔限额=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
3.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4.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三)事故涉及多个无责车辆的,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