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太平洋保险银保红福宝两全保险的简单介绍
保险期间:10年、20年或30年。
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每份年交保费1000元,有3年限期年交和5年限期年交两种交费方式。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生存,自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2、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3、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我们按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红福宝”主要满足广大客户对于子女教育、婚嫁、创业、养老等中长期理财需求,具有轻松交费、长期保障、定期领取生存金的特点。作为一款推陈出新的银保期缴产品,它打破了传统期缴产品缴费期与保险期相同的“惯例”,将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分离,让客户可在收入峰值期内完成理财安排,且缴纳首年保费后,即可每两年领取一次生存保险金,作为理财工具更加灵活、更加方便。
目前,国内银行保险已经跨入大发展、大转型时代,产品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石,产品创新能力是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所在。太平洋保险将凭借丰富的产品设计、精算和风险分析经验,在理解银行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开发更丰富、更有吸引力的银保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保险理财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