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车险现行规则:保障特定的人驾驶特定的车辆!

 所属分类:  2013-10-17 14:05:56    加入收藏
 案例实情:
      2013年1月16日,李某将一辆自有汽车作为被保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某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承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2013年2月18日,李某将被保车辆借给了张某使用。当天,张某在使用被保车辆过程中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者车上人员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看病自己支付医疗费共计10万元,因向李某、张某索要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本起事故的实际侵权人,李某在本起事故中因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其余9万元医疗费由实际驾驶人张某向赵某赔偿。张某履行了向赵某的赔偿责任后请求李某向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9万元,但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张某认为其是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损失理应属于商业三者险项下的保险赔偿范围,故请求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9万元。

      核心提示: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按照我国现行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之约定,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以下简称“被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是被保车辆。本案中,使用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向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是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而非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实际驾驶人应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从车兼从人原则。驾驶被保车辆的即便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出现三者责任事故后,承担损害赔偿的应是实际驾驶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保险公司答辩称:承认与李某订立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李某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驾驶被保车辆的人是张某,其虽是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其不是商业三者险合同所记名的被保险人,张某向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故无法给予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不是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其向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范围,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2013年4月9日

介绍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买了新车以后我们都需要买保险,也知道了有的保险是必须要买的,那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规定。却很少人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内容,如果你也还不知道,那么下面就让专家来给你介绍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共五章,其中第五章属于附则,第四章是罚则,第三章是赔偿,也是车主们最关心的。那么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一下的第三章的详细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造成了被保险的人之外的人员伤亡,或者是除被保险的人外的财产受到损失,那么就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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