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事故交强险赔偿的案例介绍
车上货物事故车险理赔
近日,发生一起车上货物引起的车险理赔案例。某车主以开一辆东风货车为生,某日,在运输一批钢管时发生了意外。钢管滚下卡车,砸坏了旁边的小轿车。小轿车司机将该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该车主知道自己开货车风险比较大,所以投保了货运险和商业车辆保险。他想知道如果车上运输了货物,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钢管造成了前面或者后面车辆损坏,是应该由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还是货运险赔偿?自己的车被自己运输的货物砸坏了,保险公司赔不赔?货物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了,保险公司能不能有一定的赔偿?
情况一: 自己的车撞坏了
这类情况属于保险公司车损险条款中的“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意外撞击”,所以如果该车主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自己车辆受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情况二:其他人的车被掉落的货物撞坏了
这类情况属于保险公司三者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因过错或过失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予赔偿”,所以如果该车主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被砸坏的车辆是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
情况三:车上的货物撞坏了
这要看该车主投保的货运险的具体保险合同了,正常情况下如果车主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车上的货物(钢管)的损失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如果仅投保基本险的话,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目前,大多车险公司均有附加险之车上货物责任险,可用于保障车上货物。
车上人员事故交强险赔偿
刘先生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从某钢结构厂车间内驶出车间过程中,由于当时没在意,使在后车厢中作业的老赵从车厢中摔倒在地,导致老赵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赵不负责任。
后查明,刘先生为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该运输公司即为肇事车的车主,该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老赵之妻胡女士遂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该运输公司、刘先生和保险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元。
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被害人老赵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事故发生前,老赵在车厢后作业,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老赵被甩出车厢,此时系为车下人员。笔者以为,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在保险车辆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目前,我国车上受害者所占比例甚高,虽然我国设有车上人员险,但是,车上人员险属于商业性保险,具有任意性,车上受害者能否获得保险赔付,完全取决于机动车保有人之投保意志。若保有人放弃投保车上人员险,事故受害的车上人员则既无法获得保险保障,更难求资力匮乏之责任人给予赔偿,车上受害者将无法得到有效救治,不符公平之理,也有违交强险立法之目的。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这一意见,作出保险公司应赔偿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