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安华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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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1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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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额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一、 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 保险机动车被诈骗、罚没、扣押、查封以及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导致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四)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
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或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三)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或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二)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五)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机动车找回,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还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保险机动车,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二、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含车窗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含车窗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投保方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第三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费率优惠。
三、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机动车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政府征用期间的损失;
(二)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三) 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50天,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2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二) 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三) 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除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以外,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额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一、 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 保险机动车被诈骗、罚没、扣押、查封以及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导致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四)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
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或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三)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或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二)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五)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机动车找回,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还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保险机动车,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二、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含车窗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含车窗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投保方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第三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费率优惠。
三、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机动车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政府征用期间的损失;
(二)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三) 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50天,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2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二) 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三) 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除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以外,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