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保险公司定损疏漏 得补车主差价
所属分类:
2013-10-26 19: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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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拍照没下单 口头定损七百元 车主花了三千八 保险公司“赔大了”———
1林某开车下班
被鲁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交警认定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两人一起去定损。定损人员既未对林某的车进行拍照,也没出具书面定损单,就口头定损为700元。随后,鲁某先行支付修理费700元。
2 在修车过程中,技术人员发现林某的车后门内侧某处玻璃钢有裂纹,出于安全考虑,他建议更换后车门。
为此林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后车门定损。保险公司认为裂纹可以修复,又出具了定损价格,为970元。
3 随后,林某多次到指定修理厂咨询,得到的答复均是建议更换后车门。于是,林某再次把车送到修理厂,花3800元换了后车门。
林某把保险公司和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800元和误工费及交通费等。
4 对此,鲁某只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保险公司也称,他们只给1670元,不能多付车主自己修车的费用。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林某修车费2000元,鲁某给付林某修车费1800元及误工和交通费300余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定损疏漏 得补车主差价
西城法院孙朝明法官解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车辆的受损情况及修理费应以保险公司确认的定损依据为准,还是以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及其它鉴定材料为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据为标准,此单据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签字确认。
但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在定损中存在疏漏,在没有进行拍照及未出具定损单的情况下口头定损,并且事后对林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调整,所以其定损的依据已不具有可信性。
相反,林某出于安全考虑,向汽车修理部门进行咨询后决定选择更换后车门,多家修理厂的专业意见使法院确信更换的必要性。
因此,林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换后车门的费用,及要求鲁某支付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对于合理部分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交强险赔付不足闯祸者自己负担
由于鲁某的过错,导致林某的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鲁某承担。
如果鲁某在保险公司上了车损商业保险,则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如果没上,则他自己支付。
1林某开车下班
被鲁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交警认定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两人一起去定损。定损人员既未对林某的车进行拍照,也没出具书面定损单,就口头定损为700元。随后,鲁某先行支付修理费700元。
2 在修车过程中,技术人员发现林某的车后门内侧某处玻璃钢有裂纹,出于安全考虑,他建议更换后车门。
为此林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后车门定损。保险公司认为裂纹可以修复,又出具了定损价格,为970元。
3 随后,林某多次到指定修理厂咨询,得到的答复均是建议更换后车门。于是,林某再次把车送到修理厂,花3800元换了后车门。
林某把保险公司和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800元和误工费及交通费等。
4 对此,鲁某只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保险公司也称,他们只给1670元,不能多付车主自己修车的费用。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林某修车费2000元,鲁某给付林某修车费1800元及误工和交通费300余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定损疏漏 得补车主差价
西城法院孙朝明法官解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车辆的受损情况及修理费应以保险公司确认的定损依据为准,还是以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及其它鉴定材料为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据为标准,此单据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签字确认。
但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在定损中存在疏漏,在没有进行拍照及未出具定损单的情况下口头定损,并且事后对林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调整,所以其定损的依据已不具有可信性。
相反,林某出于安全考虑,向汽车修理部门进行咨询后决定选择更换后车门,多家修理厂的专业意见使法院确信更换的必要性。
因此,林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换后车门的费用,及要求鲁某支付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对于合理部分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交强险赔付不足闯祸者自己负担
由于鲁某的过错,导致林某的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鲁某承担。
如果鲁某在保险公司上了车损商业保险,则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如果没上,则他自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