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规定
(1)全部损失:①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②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2)部分损失:①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②保险车辆的保
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3)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注意: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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