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计算公式分析
从理论上讲,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100%,但是这里的赔款支出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上,仅是指事故已经发生且赔款已经支付的那部分;而对事故已经发生,赔付责任也已开始,只不过因为某种原因尚未结案或未实际支付款项的部分则未计算在内。除非在一种极理想的状态下,即事故一旦发生而赔款立即支付时,赔款支出才包含了已发生的全部赔付责任。但事实上这一理想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那么现在已经明确,即无论考察哪一会计期间的赔付率,赔款支出都应加上当期未决赔款。为简便起见,姑且将赔款支出与未决赔款之和统称为责任赔款。
同时,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赔款支出即使是责任赔款,它与保费收入也是不对应的。例如:假如1999年1-6月发生的责任赔款全部是在1998年7-12月期间承保的业务,这时计算的赔付率为:(1999年1-6月责任赔款)÷(1999年1-6月保费收入)×100%。显然此处的赔款与保费收入是错位的,逻辑上应该是(1999年1-6月责任赔款)÷(1998年7-12月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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