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书》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适。其原因如下:
①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刑事诉讼法》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2条第2、3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4条、第5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书》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转嫁到保险公司承担,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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