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主要涉及保险标的转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原货车车主徐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里,肯定约定了“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就此,相关保险公司才提出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保险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徐先生这辆被保险的货车之后发生了转让,因此,合同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也随之转移给了新车主林先生享有。虽然在《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
不过,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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