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内含诸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细则,其中最被人诟病的就是强化了4S店模式和厂家对4S店的控制。可以说《办法》与《反垄断法》在很多地方是相抵触的,《办法》客观上强调了4S店模式,另外,汽车厂家始终担心家电行业的“国美”、“苏宁”模式会在汽车行业重演,所以往往限制经销商的做大做强,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更是难逃一家垄断之嫌。《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但是,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吗?很难。
比如零部件配售,厂家的纯正部件只提供给下属的4S店,虽然有垄断之嫌,在价格方面也是尾大不掉,但是,这客观上保障了汽车维修和保养的质量。首先,这种供货方式,能够让消费者对更换的零部件来源放心,路边小店即使是在《反垄断法》的干涉下能够拿到厂家提供的纯正部件,又有多少消费者敢于相信其真假呢?另外,对于维修和保养质量的担忧,也让消费者尤其是购买高端车型的消费者难以离开4S店。常言道“三分材料,七分施工”,配件纯正要是安装不好,效果也免谈,4S店专修某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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