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同意修理属放弃依实际价值赔偿
平保无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7年11月26日提起上诉称:一、平保无锡公司与包锦华之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属不定值保险合同,故保单上未对保险价值进行约定。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更换新的零部件时,不需对价格进行折旧,而车辆发生全损时,则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二、平保无锡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是确认损失的范围,而不是承诺赔偿的范围,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三、包锦华称已发生修理费用96736元无依据。
包锦华答辩称:一、其投保的车辆未发生全损,仅发生部分损失,平保无锡公司应按修理费用进行赔偿;二、平保无锡公司已同意其按定损单确定的修理项目进行修理,故平保无锡公司应按定损单确定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2007年12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包锦华称其已向平保无锡公司提交了无锡市高山进口汽车修理厂于2006年11月23日开具的金额为96736元的修理费发票,但平保无锡公司因仅同意赔付6400元而将该发票退回包锦华。平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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