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消费者赵小姐驾车上班的途中因变换车道失误,与同向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在此事故中赵小姐负主要责任。同时因赵小姐没有携带驾驶证,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00元。
随后赵小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赵小姐忘记携带驾驶证,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对于保险公司的拒绝赔付,赵小姐并不认同。在双方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赵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保险公司仍需赔付,理由是驾驶人忘记携带驾驶证非主观刻意,过错程度较小。
律师观点:
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上看,只规定了“驾驶证丢失、损毁”,并未对“驾驶证忘记携带”做硬性规定。根据我国交通法规,驾车人在驾驶期间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所以“驾驶证忘记携带”违反了交通法规,但过错程度较小,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并无异议。
提示>>>
车主在驾车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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