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小轿车从兴山前往宜昌,在夷陵区雾渡河镇不幸撞上路旁山坡,造成副驾驶室乘客从车内甩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昌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轿车司机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该轿车仅购买了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赔吗?
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系车上乘客,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前受害人的确是坐在副驾驶室,系车上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右前车门在碰撞过程中开启,致使乘客从车内甩出。显然,本案中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从右侧车门甩出,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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