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调解协议可改变合同约定
仇宽华购买货车挂靠在程光公司名下,程光公司就该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仇宽华、程光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仇宽华和程光公司共赔偿近22万元,扣除仇宽华已支付的13000元,仇宽华再承担75000元,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程光公司承担2万元。诉讼费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该调解书已生效且履行完毕。但事后仇宽华、程光公司认为不公,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合同支付保险赔偿款20万元,现仅支付11万元,还要支付余款9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其保险责任经法院调解已经承担,仇宽华和程光公司亦接受调解,故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认为该调解协议有效,已改变合同约定,虽然该调解协议存在不公,但是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得更改。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承担调解协议以外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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