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温州人卢某所有的一辆小型越野车行驶于宁洛高速公路。后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到损坏,车上两位乘客受伤。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交警认定,他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卢某支付车上人员受伤医疗费790元、小型越野车损坏维修费253521元等费用。然而,他此后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卢某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故其遭受的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保险公司无需任何赔偿。保险公司这一观点的依据是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条款》第26条所载明的内容,“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简称 “无责不赔”条款)。
交涉无果之后,卢某于2011年2月11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时,“无责不赔”条款能否作为拒赔的理由,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平阳县法院认为,该约定对原告卢某不能产生相应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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