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深圳市民投诉汽车天窗玻璃因不明原因受损,但保险公司认为不能在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项下理赔(赔付比例100%),而应在车损险项下理赔(因找不到第三方,被保险人须承担30%的免赔率),导致车主的理赔金额少了三成。
“这反映了当前某些保险产品设计与公众的保险需求脱节,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公众保险需求。”深圳保监局对此表示。
为保护车主利益,深圳保监局联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出台新的理赔规则。
根据新规定,当发生天窗玻璃损毁事故时,若客户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保险公司须全额赔偿;反之,保险公司仍按车损险赔偿,根据事故情形扣除相应免赔额。
条款陈旧
我国目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A、B、C三套行业指导性条款,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等主险条款,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在内的数十个附加险条款。
该套条款制定于2006年前,当时汽车天窗尚未普遍,且天窗玻璃价格偏高,因此在A、B、C三套产品定价时,天窗玻璃无一例外被排除在《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保险范围之外。
根据现行条款,当天窗玻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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