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即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对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实施办法》规定最高只需要赔偿两万元”成为众多私家车主关注的重点,因为按照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是按“责任赔偿”,按照这一原则,无责任的车主不会得到保险公司赔偿,那么无责任车主的“两万元”到底该谁出?昨(24)日,记者就《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现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采访了成都部分财险公司。
据了解,目前各保险公司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按照“责任赔偿”原则制定的,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与《实施办法》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产生了矛盾。
但据财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新《道法》中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未出台,而目前各保险公司实行的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从原则上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为适应《道法》的规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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