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认重复保险,但是对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财产险而言,其理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所以,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而且重复保险的合同都有效力。但是,在投保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而各个保险人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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