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商业车险有两种基本险: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理赔时采取的原则之一是过错责任赔偿,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实际业务中通常规定:被保险车辆负全责的,保险公司赔偿可达损失100%;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无责免赔。就是这条“无责免赔”,最近被媒体指责为“霸王条款”。
其实,车险“无责免赔”涉及保险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尽管对这一原则存在争议,但考虑到道德风险,业界还是这样执行的。就本文讨论的话题而言,当被保险车辆完全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时(即被保险人无责),既可以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以下简称为致损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致损方获得了足额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可免除赔偿责任。因为,如果保险公司再赔,就会使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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