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规定对第三者的界定。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商业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由此可见,《交强险条款》与《商业险条款》对第三者的界定都没有将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偿主体。但《商业险条款》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排除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