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三者险无责不赔
保监会明文规定,“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而这“继续有效”的商业三者险能否起到交强险的保障作用,保监会始终没有明示。概念的模糊不清必然引发纠纷,沈某的官司被诸多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普遍担忧,一旦宣判车主胜诉,今后将招致更多的类似索赔,经营风险成倍放大。
3月9日,人保东城支公司接受了车主沈某提出的索赔要求,官司以原告撤诉告终。据人保内部人士透露,正是基于不愿有商业三者险无责也赔偿的判例出现,东城人保拒赔在先,服从调解认赔在后。
车主沈某是以商业险成功索赔交强险的第一人,可能也是最后一人。据新华社报道,日前,最高法院在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想得到最高1.2万元的无责赔偿,持“有效”的旧版商业三者险车主同样需为1050元的交强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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