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王某因未上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后保险公司拒赔,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庭审中诉称,2009年11月27日,其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27028元,保险费为2945.33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
2009年12月14日,葛某驾驶涉案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葛某、刘某及乘车人孟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及驾驶人葛某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保险车辆因事故损毁严重,已无使用功能,车辆损失价值为227018元。王某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告递交机动车辆索赔申请书,但被告未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额227018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
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无行驶证或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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