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误读道交法76条
李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明确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过错赔偿原则进行处理,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作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之一而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然不能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但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对道交法第76条有错误的解读。”李滨分析,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行业都一再强调交强险同原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是:“无责赔付”——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购买交强险的无责车辆所有人要按照《交强险条款》中有关无责财产损失的约定,赔偿全责车辆所有人400元。这种观点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一种误解。
李滨说,其实,《交强险条款》中有关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约定,只是针对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的理赔方式。有关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约定,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关系。
李滨因此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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