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祸”并非“天灾”
某地区连日大雨。谢某驾车行驶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不久,雨水汇集在桥底部,淹没了谢某的汽车底盘。谢某想将车开到地势稍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漫过汽车排气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大吸力将雨水从排气管倒吸进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于是谢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包含“暴雨”责任,但暴雨仅指自然灾害。只有该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车辆的泡损、淹没、冲失等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暴雨”的保险责任。谢某车辆的损失虽在暴雨过后的积水中产生,但完全是由于他在积水中不当处理、强行启动所致,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且损失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该车辆的损失原因与暴雨无直接、必然的联系。根据近因原则,造成谢某车辆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中所列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对于该项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并且,车险条款已明确将“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