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改装原车
小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实施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52条也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这一通知义务。
某日,小姚擅自更换了被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不久后,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监管部门认定小姚应对这起事故负全责,因而小姚的修车费应由其独揽。鉴于小姚擅自改装了车辆,改变了原投保标的,违反了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由此可见,保险标的如果发生改变,应该主动向保险公司报告,使保险公司及时掌握车辆的实际危险程度,以便保持保险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是公平合理的。况且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还做了明文规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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